(三)改进设施工艺,推进生产标准化。按照“品种优良化、设施现代化、防疫规范化、粪污资源化、产品安全化”的转型要求,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升级。引导年出栏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加快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应用,不断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引导年出栏1000—10000头的中型养殖场逐步普及智能化环境控制、自动化喂料、机械化清粪等设施设备;引导年出栏500—1000头的小型养殖场和家庭牧场强化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逐步构建以大型养殖场为引领、以适度规模养殖场为主体、以农牧结合型家庭牧场为补充的生猪标准化生产体系,切实增强产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完善产业链条,推进发展产业化。要强化产销衔接,完善产业链。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冰鲜上市”模式,大力推动猪肉供应由“调猪”向“调肉”转变,由热鲜肉向冰鲜肉转变,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引导鼓励养殖、屠宰龙头企业按照“强链、延链、补链”的原则,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生产、加工、销售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加销一体化建设。加快屠宰加工业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屠宰厂标准化建设,鼓励新建设计年屠宰加工能力在100万头以上的屠宰加工企业。推进生猪主销地屠宰加工企业与我省养殖企业强强联合,通过参股、重组等方式组建产销一体化公司,以需定产、以销定产,努力实现产销平衡。要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价值链。引导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线,加快推进猪肉精细化分割,不断扩大发酵火腿、美式和西式肉制品、冰鲜肉等中高端产品生产规模,持续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豫产”猪肉产品品牌。要建设冷链物流体系,构建供应链。加强冷链物流基础建设,完善城乡冷链物流网络,加快肉类和速冻食品冷链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新建和改造智能化冷链仓储设施、区域配送中心、销售终端等。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自有冷链仓储配送体系,不断提升全省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 (五)发展清洁养殖,推进生产绿色化。以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推进生猪清洁养殖,发展绿色生产。要推进源头减量,大力推广节水、节粮、节能、节地等清洁养殖工艺,严格规范饲料添加剂、兽用抗菌药等投入品的生产和使用,积极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推广高效低蛋白、低磷饲料和生物发酵饲料,不断降低生猪养殖的粪污产生量和氮、磷排放量。要严格过程控制,大力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在堆肥发酵、粪水处理和臭气控制等方面推广应用菌剂产品,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要强化末端利用,引导生猪养殖企业与“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对接,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大力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水肥(有机肥)一体化等技术模式,畅通粪污处理终端产品商品化利用渠道,不断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要严把养殖准入关和污染物排放关,依法开展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规模养殖场严格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位于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场实行环境报告书制度;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现存养殖场缺少环评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严格落实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排污许可事后监管。 (六)健全监管体系,推进产业安全化。加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和监管能力。推进种猪场、种公猪站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引导具备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特定疫病净化示范区,指导养殖集团企业建设无疫小区。鼓励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独立专用的车辆洗消中心(站),与周边散养户联防联控,构建生物安全隔离带。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督促养殖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消除病死猪传播疫病的风险。强化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加快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全程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畜牧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生猪产业全产业链各类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