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一《实施方案》是在2017年9月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2015年11月印发的《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行了合并与调整。 此次调整,不光文件名称从此前的“预案”、“试行规范”升格为“实施方案”,文件抄送单位也从此前的9部委增加到17个部委,涉及部门更加广泛;最为重要的是,文件内容涉及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要求更加系统化、具象化,这为行业内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一、疫情分级与响应机制优化 此次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等级划分、疫情预警、分级响应等都进行了调整。在等级划分上,相较于2017年的《应急预案》的三级疫情调整为四级疫情,在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II级)和较大疫情(III级)之后,新增了一般疫情(IV级)等级。同时,疫情等级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比如: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而今年的《实施方案》则是指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如下表)。
此外,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较大疫情是指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而今年的《实施方案》中,重大疫情是指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较大疫情是指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疫情是指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在疫情预警上,与2017年规定的由原农业部向社会发布分级疫情预警不同,2019年的新规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在疫情分级响应上,今年的新规要求在特别重大疫情响应上,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其他级别疫情的响应上,诸如重大、较大和一般疫情均由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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