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强化投入品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估和能力验证,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 六、拓宽发展空间 (十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养殖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在有条件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等贫困地区,结合本地区资源特点,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水产养殖,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全国和区域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发展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对外水产养殖技术示范推广。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培育大型水产养殖企业。鼓励和支持渔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认可,扩大我国水产品影响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 七、加强政策支持 (二十)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将生态养殖有关模式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探索金融服务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现代渔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国家渔业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科技研发支持,加快推进实施“种业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加强绿色安全的生态型水产养殖用药物研发。支持绿色环保的人工全价配合饲料研发和推广,鼓励鱼粉替代品研发。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综合整治样板。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培训新型职业渔民。 (二十二)完善配套政策。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保障深远海网箱养殖用海,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养殖用海依法依规免征海域使用金。 八、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涉渔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四)依法保护养殖者权益。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二十五)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二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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