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对自检疑似阳性样品、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的样品要符合技术规范。样品类型为混合全血样品(Mwb)、组织样品。混合全血样品采集要用无菌注射器抽取血样2ml注入含抗凝剂(EDTA-紫色盖)真空采血管内保存。组织样品采集使用无菌剪刀剪取下颌淋巴结(Sn)或脾脏(S)约10g放入封口袋保存。采集的疑似阳性混合全血样品和组织样品应在4℃左右冷藏保存,24小时内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无法及时送样的,应将样品储存至-30℃冰箱保存。样品包装要防渗漏,并标识样品来源和数量。 (四)严格对照检测结果处置生猪产品 1. 阴性结果处置 企业自检阴性:自检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经PCR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在本市或出市境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对屠宰企业内非本市屠宰的生猪产品分销行为,遵照沪食药监食流〔2016〕515号文的要求执行。 区级“抽检”样品结果阴性: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送样单位。 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疑似阳性及企业疑似阳性样品确诊检测结果阴性: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送样单位。 2. 阳性结果处置 企业自检疑似阳性:自检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后,企业须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将该批次生猪产品封存,并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上市销售;结果为阳性的,按照11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处置。 市级“飞检”阳性与区级“抽检”送市级复核确诊为阳性:按照119号公告第五条处置;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被确诊为阳性的,按照11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处置。 (五)溯源追踪排查工作。在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组织,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临床巡检、屠宰检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措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119号公告的宣贯力度,将公告内容和本方案宣传告知到辖区驻场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加快兽医实验室建设进度,及时配备检测设备及耗材,为全面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打好坚实基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屠宰企业、代宰户、动物贩运人员等相对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主体意识。 |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