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起,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谷某涛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成立沈阳市辽中区顺势水稳站、辽中县亦辰沙石料经销处、辽中县天霸生猪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35起,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辽中县的生猪交易行业,非法攫取巨额利益。 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谷某涛等17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谷某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谷某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10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8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及附加刑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谷某涛、谷某军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喜、刘某强、唐某军、王某涛、李某等人,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工资、奖金、集中食宿,配备无牌照车辆、发放自制凶器等手段,笼络人心、统一管理,通过殴打、辱骂等暴力方式强化控制,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形成以谷某涛、谷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某、赵某喜、刘某强等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唐某军、王某涛、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某、王某辰、张某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实施故意伤害犯罪5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的后果;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犯罪15起,致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9余万元;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勒索他人财物700余万元;实施强迫交易犯罪,非法获利167余万元。 成立辽中区顺势水稳站、亦辰沙石料经销处、天霸生猪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辽中区的生猪交易行业,非法攫取巨额利益,严重破坏了辽中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原辽中动监所所长杨某,收受被告人谷某涛好处费、中华轿车等贿赂,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生猪检疫方面予以关照,并利用职务之便,迫使生猪收购人到天霸市场进行生猪检疫,天霸市场借此以“信息费”名义强行非法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原辽中县牛心坨镇西房身村党支部书记何某成,收受谷某涛给予的好处费、轿车等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谷某涛承包西房身村回迁楼“俪城嘉园”物业和供暖项目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1月12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景会与四名公诉人依法出庭,对谷某涛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支持公诉。 昨日上午9时30分,大东区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某涛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10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谷某军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喜、刘某强、杨某18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唐某军、王某涛、李某、乔某平、郑某龙、赵某、毕某佳、那某银、吴某凯、吴某涛、于某、高某宇等人18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上述被告人均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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