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 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

日期:11-28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四、确保生猪产品有效供给

非洲猪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现有屠宰产能,依托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就近屠宰,防止生猪压栏。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做好主销区与主产区的衔接,对屠宰产能严重不足的县,要加快探索建立省内“点对点”生猪调运模式。要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配合行业协会通过产品推介会、产销对接会等形式,促进产销衔接,推动由“调猪”向“调肉”转变。要切实维护生猪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确保生猪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五、加快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总体思路,综合生猪养殖、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等因素,调整完善本区域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生猪生产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和潜力增长区省份,要根据养殖规模、数量等因素适当增加屠宰企业设置数量,留出发展空间。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的要求,坚决关闭不符合设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压缩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不得批准年屠宰生猪15万头(70头/小时)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要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优势屠宰企业整合产业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打造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屠宰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向生猪主产区布局,产能与生猪养殖规模、消费区域相适应。

六、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违规屠宰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专项行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高压严打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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