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 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农办牧〔2018〕69号,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 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8月以来,我国多个省份先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并在个别局部地区呈蔓延趋势,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猪屠宰企业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 生猪屠宰企业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市场,是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环节,事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给,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势必造成较大影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非洲猪瘟疫情的严峻性、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控的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把好屠宰环节关键节点,扎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疫情防控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指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生猪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制定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制度,细化实化防控举措,严格落实屠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 三、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一)严格生猪入厂。屠宰企业要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和代宰户管理,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代宰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收购未经检疫生猪、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的生猪、不得收购病死(害)猪、不得收购走私生猪。要严格生猪入厂查验,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佩戴等,详细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切断疫病传播风险。 (二)严格检验检疫。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屠宰企业要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品质检验要求,做好待宰静养、宰前检查、同步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突出做好非洲猪瘟排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驻厂官方兽医要加强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制度落实到位、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严格产品出厂。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生产和流向信息,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标志(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出厂销售。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缺失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四)严格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台账真实、规范;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严防病死(害)生猪和病死(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或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运往无害化处理厂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防范病毒扩散。 (五)严格日常消毒。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等重点场所和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制度。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猪血处置。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猪血管理制度,规范猪血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要设置猪血暂存间,配备猪血低温密闭储存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要与血粉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签订销售合同,确保猪血去向可查。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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