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要求 当前正值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国务院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非洲猪瘟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管理相对人违法必须追究。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置。对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必须处理。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的;不足额配套动物防疫资金、影响防控措施落实的,一律追责问责,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律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宣传、告知、培训必须到位。要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提高养殖生产者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政策宣传不留死角。要将典型违法案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和应急处置措施,传达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切实提升防控能力。要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科普知识,坚持保安全、保供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理性看待非洲猪瘟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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