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08-13 作者:办公厅- 小 + 大

九、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或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鉴于非洲猪瘟已在我国发生,各地兽医部门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要坚持 24 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辽宁省启动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情况日报告制度,其他各省排查进展情况每日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各有关单位在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中的有关工作进展要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

1.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

2.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附件 1  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的

及时发现非洲猪瘟可疑病例,初步评估疫情波及范围,为下一步防治、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二、排查范围

辖区所有养猪场(户)、生猪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场。

三、排查要求

各地安排基层兽医工作人员每天对养猪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开展现场巡查;生猪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做好待宰猪的检视,对屠宰后的生猪重点观察其脾脏、淋巴结是否异常,如脾脏肿大、淋巴结出血等,在巡查中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的,屠宰环节发现脾脏肿大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都门,并配合做好样品采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样品采集

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可疑生猪和病死猪的样品,做好标记并认真填写采样登记单,及时送动卫中心进展确诊。

(一)样品采集数量

1.对病死猪,选择症状明显的进行剖检,观察其剖检变化, 对发现脾脏异常肿大的,采集 2 头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并拍照记录。

2.对出现可疑症状的生猪及同群猪,每栋(舍)选择 2 头,采抗抗凝血和血清样品。

(二)生物安全要求

采样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前应接受相应的生物安全相关知 识培训,进入场(户)前后,要按要求穿好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人为引发次生疫情。采样结束后,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尸体和场地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样品按要求进行包装和寄送,避免发生溢洒情况。

五、紧急监测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7个重点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开展紧急监测,辽宁省沈阳市生猪血清学样品监测要全覆盖,所有样品要送动卫中心和我部制定的兽医实验室进行监测。北京、内蒙古样品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样品送中国兽药监察所,辽宁样品送动卫中心,黑龙江样品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送中国农科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吉林样品送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上述实验室可根据有关省份情况,开展主动监测。疑似病原学阳性样品,应立即送中国动卫中心检测。

附件 2  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各地发现非洲猪瘟可疑疫情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廷。

一、做好隔离工作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密开展临床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移动。

二、严格环境消毒

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 3-5 次, 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疫情解除封锁。

三、规范釆样送检

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规范采集病死猪的脾脏和淋巴结等组织样品,及时送动卫中心进行确诊。

四、开展监测排查

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附件 1)要求,加大监测排查力度,对符合采样要求的场点要进行采样送检。

五、果断应急处置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销毁尸体后,应对疫点的所有场所、车辆、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附:2012年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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