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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08-13 作者:办公厅- 小 + 大

2018年8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8月3日,我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生猪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我部已经启动疫情Ⅱ级应急响应,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治工作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 100%,目前尚无有效疫苗,该病主要在非洲和欧洲流行,近年来逐步传播至俄罗斯远东的伊尔库茨克、鄂木斯克等地区,之前未在我国发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到为一类动物疫病。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治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强化责任和防治措施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置, 坚决防止疫情传入或发生。

二、开展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1) 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和辽宁省调入的生猪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立即限制移动,并按程序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7个重点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要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开展紧急监测,所有样品要送动卫中心和我部制定的兽医实验室进行监测。

三、严格疫病诊断和疫情报告

各地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动卫中心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样品来源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疫情快报程序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四、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见附件 2)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行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必要时, 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疫情确诊后,按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同级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疫点输入输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流行风险。

五、强化生猪移动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 号》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疫区所在地市为非洲猪瘟的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内非疫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仅限在高风险区内调运。其他地区为非洲猪瘟的低风险区,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强化对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 配合做好移动监管。各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值守,加强对来自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通过印发明白纸、挂图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指导养猪场(户)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养猪场(户)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对突发疫情的鉴别诊断、早期报告和规范应对能力。

七、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未经自治区兽医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活动。

八、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按照原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10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农牧医发〔2012〕22号)要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 强化联防联控。协调财政部门增加防治经费投入,支持非洲猪瘟防治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市场监督部门关闭疫区内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科普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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