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病

非洲猪瘟防控知识

日期:08-11 作者:佚名- 小 + 大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十四、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措施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组织 2 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十一、非洲猪瘟的防范措施 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的相关县市,边境线 50 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3、对疫点应采取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7、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8、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9、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 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0、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上一篇:猪脐疝的防治

下一篇:副猪嗜血杆菌感染的诊断与治疗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