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非洲猪瘟样品采集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 血清样品:无菌采集 5ml 血液样品,室温放置 12—24 小时,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抗凝血样品:无菌采集 5ml 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组织样品: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冷藏运输,到达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十、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法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血清学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等方法。 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的样品必须灭活,检测工作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须达到 BSL–3 或 ABSL–3。 十一、非洲猪瘟的防范措施 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的相关县市,边境线 50 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 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做好猪瘟等常发病疫病的免疫,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接触。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加强环境卫生消毒,最有效的消毒药物是 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戊二醛等。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地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消毒。 十二、非洲猪瘟疫情确认程序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对临床可疑疫情,经上述任一血清学方法或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对疑似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十三、非洲猪瘟疫情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的应急预案。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的,应在 2 小时内报告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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