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06-20 作者:兽医局- 小 + 大

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无法认定的动物疫情,由我部认定。

四、疫情通报与公布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新发动物疫病和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我部将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贸易方通报动物疫情发生和处理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我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我部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五、疫情举报和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门机构受理动物疫情举报。我部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全国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动物疫情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应及时向举报人核实其基本信息和举报内容,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举报的疑似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情况和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等;核实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和处置;核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向举报受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六、其他要求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当定期将境外动物疫情的汇总分析结果报我部兽医局。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监测、病原研究等活动中,发现符合快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国内外期刊、相关数据库中有关我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发现符合快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我部兽医局。

各地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情况将纳入我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各地也应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对市县兽医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于1999年10月发布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对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潍坊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