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

日期:06-12 作者:畜牧业司- 小 + 大

(二)遴选确定

符合示范场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包括已授牌的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附1),经所在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附2),组织开展现场考核验收,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附3),每年7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申报数量不超过当年下达创建数量的120%;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电子文件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报送。

农业农村部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存有疑问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示范场建议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并颁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示范场定期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和核心生产指标。

(三)加强指导

农业农村部组织成立示范场创建活动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队伍,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推广成熟、先进畜禽养殖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四)强化监管

农业农村部对各地示范场创建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示范场作为重点,开展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建立示范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示范场生产经营情况,指导示范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积极为周边养殖场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负责创建活动组织协调工作。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的创建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好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任务落实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示范场创建活动工作机制,确保示范场遴选公开、公平、公正。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实地考核、逐条评价、严格把关、宁少毋滥。实行示范场动态监督管理,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质量安全事件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并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大政策支持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创建活动的实施效果。

(四)加强示范推广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示范场建设,充分利用示范场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优势,开展技术示范观摩、现场培训、视频直播等多层次、多样式活动,发挥其在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附件:

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

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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