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是否按要求制定“一企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照清单及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是否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是否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十二)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生态环境部适时将“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其他督查事项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调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三、督查范围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新乡(含长垣)、鹤壁、安阳(含滑县)、焦作(含济源)、濮阳、开封市(含兰考)(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四、督查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个轮次。对“2+26”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其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重点发现新的涉气问题。 第二阶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个轮次。对“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开展全面督查,排查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公转铁”落实、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各项任务及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个轮次。重点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长三角地区落实秋冬季减排措施,排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每个督查组现场督查2周,共安排21轮次督查。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统一调度指挥 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专项办建立组长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时调度有关工作。每月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制定督查任务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二)开展精细排查 督查组根据任务计划表、各类清单台账、热点网格信息及工商、电力数据等,对企业(单位)涉气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精细化排查,并将每日检查情况通过环境执法平台督查APP(以下简称督查APP)报送专项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及时交办问题 专项办每日对报送的检查情况进行复审,第一时间通过督办问题清单(电子版)交办地方政府。每轮次督查结束后,汇总印发正式督办函,送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抄送各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环保厅(局),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需对交办问题建立台账,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四)核查整改情况 每两轮督查结束后,安排一周时间,由督查组对之前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