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机构撤销 行政职能剥离划归行政机关,公益性服务职能划归其他事业单位,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销,人员并入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3.2.4 机构合并 安徽省太湖县、金寨县并入县农委执法大队,加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安徽省太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入县农委,独立设置,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县农业执法大队。 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后面临的问题 4.1 职能剥离导致法定职责依据模糊 事业单位改革后,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销、合并,监督执法职能被剥离,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分流,导致法定职责界定依据模糊,出现“有事无人管、无权管”的现象,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成隐患。 4.2 分散执法导致全程监管力量薄弱 近年来,国家制定颁布的农业(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少,也培养了一批专业执法人员,但分摊到每个执法单位,就存在人手不足现象,导致执法监管不力,出现农业(畜牧兽医)执法薄弱点甚至空白点。 4.3 检疫漏洞导致畜禽产品安全隐患 我国畜禽养殖量大,监管任务重。以安徽省为例,面积 13.96 万平方公里,年出栏生猪约 2800 万头,禽约 7.5 亿羽;2017 年全年出具动物 A证 148 771 份 、产品 A 证 270 990 份、动物 B 证276 971 份、产品 B 证 112 0867 份;目前全省有官方兽医 3 386 人,平均每个官方兽医负责 20.6 平方公里地域内所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加之改革后官方兽医部分流转,产地检疫率更难达到 100%,甚至部分地区屠宰检疫也存在监管漏洞,危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4.4 机构编制严格管理导致人员过渡安置存在差异人员过渡安置工作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环节,涉及人员的切身利益,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人员安置主要有直接转任、考试登记和维持不变 3 种,势必导致人员安置存在差异,如何使安置工作平稳过渡,更是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5 思考建议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各地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保证全国整体划一的基础上,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划分,应该保证机构名称、职能设定、管理架构、人员安置的相对统一。现结合工作实际思考建议如下。 5.1 修订《动物防疫法》,理顺农业(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已超过 10 年,为应对当前动物、动物产品大流通格局和互联网 +监管服务等新形势的需要,重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理顺农业(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能势在必行。建议借鉴美国做法,由企业提出并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企业参与度,既提升企业的主动性,保证法律法规良好的可操作性,又客观上提高了市场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工作的配合程度。 5.2 整合组建农业(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伍 3 月 21 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各地应做好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的有效衔接,将分散在农业系统各职能部门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重新整合,理顺执法体制,专司执法工作,独立行使执法职能,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及时修订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实现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的改革初衷。 5.3 推进政府购买动物检疫公益性服务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依法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但随着我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后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撤并转,导致官方兽医严重不足,难以达到申报必检的预期效果。从国际看,各 OIE 成员普遍将动物检疫作为一项技术措施,规定在本国境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由符合条件的指定兽医人员具体实施对动物健康的检查权,并在适当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商品签发卫生证书。从国内看,动物检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列举的一项购买服务内容,具备实施的政策基础。因此,可考虑将动物检疫协检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范围,委托由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组成动物诊疗服务机构承担协检工作,引导兽医从业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养殖业。 5.4 统筹安排,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涉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借鉴以往改革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工作,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加快出台岗位设置、财政扶持等人员分流安置配套政策,妥善分流安置有关人员,使被分流人员特别是身份维持不变的事业编制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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