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引发的思考

日期:04-20 作者:孟伟,马文涛- 小 + 大

3 思考建议
通过对案卷的评查结果来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罚缴未分离等问题反映出当前屠宰执法案卷质量整体有待提高,屠宰执法能力和水平亟需提升。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案卷评查力度,探索各地区间案卷交叉互评查,举办屠宰执法培训,制定出台屠宰执法操作指南等手段,不断提升屠宰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整体提升。另外,经评查案卷发现,执法人员在查处屠宰类违法行为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执法难点,尤其是私屠滥宰和对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存在着注水查处难、技术支撑弱和罚没物品处理无依据等瓶颈。
3.1 罚没物品处理缺乏依据
查处注水行为时,对于没收的注水工具,尤其是对于没收的注水生猪应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无据可依。如河南省许昌市在查处一起注水生猪案时,因国家对于注水生猪的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最终对没收的注水生猪进行了拍卖处理。建议从国家层面明确规定对注水生猪的处理办法,以降低执法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便于基层在执法办案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标可依,有章可寻。

3.2 违法货值认定困难
       屠宰类案件的货值认定难,如私屠滥宰案件是以宰杀前还是宰杀后的生猪产品进行货值认定缺乏依据,案件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环节,执法机关  将很被动。注水生猪的认定存在同样的问题。建议  出台相应的货值认定规范和操作程序等。  
      3.3 注水案件亟需技术支撑  
      注水行为查处难度大,不易抓住现行,证据难以固定,而公安部门往往要求提供注水现场照片等证据。目前水分国标偏高,在查处注水案件时,  公安部门往往要求提供水分超标检验报告,否则不  予追究刑事责任,因现行水分标准偏高,检验结果往往不超标,如 2016 年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市县两级部门当场查获了鹤壁市淇县永福屠宰场对生猪的注水行为,现场控制了注水行为,查获了注水工具和注水生猪,但公安部门因猪肉水分抽检结果不超标不予立案。同年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在焦作市修武县也当场查获了修武玉润肉联专业合作社注水行为,最后也因水分检验结果不超标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加快修订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降低现行生猪肉品水分含量标准,为打击注水肉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3.4 屠宰执法部门间协作困难
      因屠宰行业的特殊性,执法人员经常要面对的是“杀猪汉”,尤其是在查处私屠滥宰时更具有较大危险性,而畜牧部门在查处屠宰类违法案件时往往难以得到公安等部门的及时配合协作。建议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强化部门间合作,采取有力、有效的保障措施,加强、完善执法装备、执法手段等,切实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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