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计划要求,组织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国内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7月巧日前和翌年1月巧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每季度向农业部兽医局报送一次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对发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需要快报情形的,应以快报形式及时上报。各有关实验室通过“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疫病监测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每月3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本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结果,并及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全国六大片区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进展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5.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各相关兽医实验室,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巧日前和翌年1月巧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监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的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三)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 对需要快报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各地要以快报形式报农业部兽医局,并通过“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派人或以邮寄方式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信息反馈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给样品来源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 五、保障措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兽医局将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或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和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相关奖补机制。 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中国家下达任务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区、市)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