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03-28 作者:兽医处- 小 + 大

2018年3月21日,河北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4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省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全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各地要站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认识和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要把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作为改善兽医公共服务、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整合运用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兽医工作新模式。各级农牧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创新思路,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现突破性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兽医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养殖场户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机制、体制和业态,不断提升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各市要在原有试点县的基础上,加快探索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每个设区市都要确定1-2个试点县,通过3-5年的发展,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三、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努力拓展服务内容,壮大服务力量,创新服务方式,科学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在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运作、项目招标、政府买单、按绩取酬”的方式,积极培育和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兽医公益服务。

(一)聚焦服务需求,拓展服务内容。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继续扶持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参加,以成立专业合作社和兽医技术服务公司等组织形式,重点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动物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等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创设政策支持。各地要对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2018年5月底前要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 、农业部、财政部《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和省财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合理使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和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资金,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发展。要综合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创设新的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动物防疫工作中,争取各方人力物力支持。

(三)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县级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也可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协调合作社为防疫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指导业务开展。在业务培训方面,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结合基层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等,对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兽医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不断提高从业兽医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结合兽医工作实际,发扬基层首创精神,积极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还要落实主体责任,注重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发展中的负面情况。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兽医从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一是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业行为,依法实行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和执业兽医备案与注册管理。对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仅限于在本单位开展兽医服务,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对于实行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龙头养殖企业,其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可以对关联农户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二是按照 “政府买单、按绩取酬”的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的兽医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考核,确保政府购买兽医公共服务的质量。三是要建立健全兽医社会化服务投诉监督体系,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信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要规范服务收费,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五、加强经验交流

省内外一些地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建立和运作已取得成功经验,请各地认真学习和借鉴。为及时交流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经验和做法,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在推进工作中,认真总结本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典型做法,包括提供服务的主体性质、人员构成、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形成时间、产生效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形成专门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2月31日前报省农业厅兽医处,省农业厅定期将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编辑成册,印发各地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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