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意义重大,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关乎国家的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养殖业生产安全。“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等事件的出现,不断地拷问兽医部门病死动物治理能力。近年来,各地将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结起来,特别是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保险理赔前置条件,为养殖保险的推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探索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逐渐形成了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的济源模式、内乡模式、平山模式、四川模式、浙江模式等典型模式,通过对这些模式的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将这些实践总结为政府、保险、养殖、无害化处理四方受益的联结机制。 1 多方受益生态网络的形成 通过行政、法律、保险、经济等手段组合发力,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保险联动、多方受益”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养殖场户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市场、无害化处理得效益、地方政府得政绩”多方受益格局。 1.1 养殖场(户)得实惠 1.1.1 保费有补贴能繁母猪保险或者育肥猪保险,养殖户所缴纳保费为全额保费的15%~20%,其中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济源市均为 20%,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为 15%,其他费用由各级财政补贴。 1.1.2 缓解资金压力 保险公司建立保险理赔一卡通账户。如符合赔付条件,7 个工作日内就赔款到账。而对于损失较大、亟需恢复生产的情况,保险公司及时启动大灾理赔应急预案,保证当日理赔资金到位,确保受损农户快速全额领到保险赔偿金,迅速恢复生产。一卡通账户减少了中间环节,理赔更快捷,一定程度降低了养殖者的损失,缓冲了资金压力。同时养殖者还利用保单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改善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 1.1.3 规范免疫行为 保险的推动反向促进了免疫水平的提高。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上传免疫信息的养殖(场)户,督促其限期整改后再保险。此做法切实规范了基层防疫行为,使养殖户由“模糊防疫”向“规范防疫”转变。 1.1.4 规范了无害化处理行为 投保动物死亡后,保险公司接到养殖户报案,即通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到现场对死亡动物进行身份确认、死因鉴定、保险定损,监督养殖户将病死动物装入专用运输车集中运输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此机制有效降低了养殖(场)户乱丢乱弃病死动物的风险,降低了养殖者无害化处理成本,规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行为。 1.2 保险公司得市场 1.2.1 养殖保险收益 通过与政府协作开展养殖业保险,保险公司获得大量客户,借助兽医体系中央到乡村的队伍体系,节省大量组织成本、人力成本,弥补了保险公司在乡村,尤其是僻远乡村保险队伍不足的缺陷。保险公司在支出保费后,与无害化处理厂的联动,减少了组织病死动物处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基本上能够保本微利,更增强了持续做好养殖业保险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1.2.2 农村市场收益 开拓了农村市场,扩大了业务范围。许多养殖场(户)在购买了某公司的养猪保险后,通常还会选择同一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虽然养殖保险保本微利甚至略有亏损,但是保险公司占领了更大的农村市场,总体上仍盈利。 1.3 无害化处理得效益 无害化处理厂与政府紧密合作,属于政府公共职能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在资金投入、征地用地、原料来源、产品销售等方面均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扶持。此外,经过各种工艺处理的动物尸体,可以产生生物油脂、生物质炭、有机肥料等产品,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随着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规范、深入开展,处理的家畜、家禽、实验动物、伴侣动物等种类增多,无害化处理厂的经济前景比较乐观。 1.4 地方政府得政绩 1.4.1 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在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过程中,地方政府能够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死亡情况,并通过无害化处理对动物疫情进行预警预报。如:浙江龙游县确定的动物死亡率 15%和赔付率 75% 的预警;河南济源市“一天一短信、一周一现场、一月一例会”的工作制度 。这对集中解决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防疫质量,有效降低畜禽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防控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预测起到了重要作用。 1.4.2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死亡动物理赔价格远超过违法上市价格,因而使养殖户由被动接受监督变为自觉遵纪守法,由此截断了病死动物乱扔乱弃和违法上市而引起的疫病传播,保证了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官方兽医驻无害化处理厂制度的建立,杜绝了无害化处理厂违规操作,乱丢乱弃现象。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可争取到上级配套资金,加大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是各级政府当前一段时间内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保险的联动有效地促进了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动了生态环境净化、猪肉市场净化、养殖行为净化。通过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数据,地方政府可实时掌握区域内动物疫病情况,提高监管能力,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