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农业厅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省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农业厅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县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市或县行政区域的,分别由省政府或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 较大动物疫病(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省农业厅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省农业厅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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