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版)

日期:03-01 作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小 + 大

(二)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和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农业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省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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