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省军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工作。 其他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及军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厅负责设置省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本省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农业厅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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