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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版)

日期:03-01 作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小 + 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2月13日印发《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8]18号。2005年11月24日印发的冀政办〔2005〕28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8)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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