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适时启动《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国家应在梳理国内外兽药立法,深入调研我国兽药监管实践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应注重结构和框架的严谨性,法律规范表述的逻辑性,并为未来发展 预留制度接口,保持内容上的前瞻性和灵活性。此外要高质量地适用《条例》,应对其涉及调整范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的诸多关键性名词术语,如 “兽药制剂”“兽用原料药”“兽药连锁企业”、 宠物门诊机构、互联网兽药信息服务、互联网兽药交易服务、兽药不良反应、兽药召回等概念,给予精准的定义和解释。 3.2 逐步开展网络监督,提升监管效能 2014 年以来,农业部先后建设完成了拥有兽 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监督抽检、 注册审批、质量标准等 12 个基础数据库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开展了兽药生产环节的 产品追溯,研发了“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 上线了“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为 查询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创造了条件。随着这些平台的日益完善,兽药 监管部门应注重探索兽药网上监管数据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利用方式,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3.3 逐步建立兽药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是手段,预防是根本。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必须不放过小的问题,对每一起违法活动都要查处到底、整改到底,决不能让“法 不责小”形成“破窗效应”,最终演化成“法不责 众”;更不能对一些苗头性问题放松警惕,使小事作大、大事作炸。兽药质量监管的监测、检验、检查三大手段要充分运用、有机配合,要逐步建立兽药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风险发现及时、落 实有力。同时,也要不回避大的难点,处理好全局和局部、整体行动和分解对接、执法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 3.4 培育相对成熟的兽药监管风格 兽药监管是典型的风险监管领域。应对不同类型的兽药市场主体、不同兽药企业、不同兽药品种的风险加以评估,确定风险的优先次序。继而将政府有限的风险监管资源,优先配置到对高风险的 兽药机构、兽药品种、兽药企业的风险控制之中。近年来,已先后进行了历时数年、进行数轮,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品种的兽药监管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式的监管风暴,有助于在特定时段整合监管 资源,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在短期内收效显著。但是专项整治治标不治本,会产生高昂的监管成本,有碍兽药监管的统一与公平。因此,针对兽药安全监管实践的问题,应以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为基础,探求制度化、常态化和长效性的监管举措,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锻造相对稳定的兽药安全监管风格。 3.5 强化兽药安全司法监管 现行的兽药安全监管往往是出现了兽药安全隐患后,除非情节特别严重,一般均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罚款等形式的行政处罚。对兽药安全司法监管的改革应该增加司法机关的权力,变“行政罚款”为“刑事处罚”,从而减少兽药安全行政监管的利益诱因,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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