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宁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调研

日期:10-08 作者:谭倩,高爱霞- 小 + 大


2.4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所弱化

目前,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行使《动物防疫法》授权职能外,还需要承担屠宰监管、兽药、饲料、生鲜乳监管等委托执法工作,弱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等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到位,导致执法主体混乱、法定与承担任务的职责不清,“种别人地、荒自己田”的现象普遍存在。

2.5 队伍素质偏低

宁夏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执法人员 875人,其中从事检疫(含聘用人员)539 人、从事监督工作 336 人,持有行政执法证 270 人。各单位缺乏法学专业人员配备,绝大部分执法工作由畜牧兽

医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大大削弱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质量。

3、几点建议

3.1 完善立法

现行《动物防疫法》自颁布实施近十年来,相继颁布出台了一批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在执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了动物和动物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现行法律法规已难以应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当前,应加快完善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建设,修订《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探索动物福利、动物卫生程序法等新领域,健全配套法规规章,弥补我国动物卫生领域空白,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2 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理顺执法体制,设立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专司执法工作,配备执法服装,独立行使职能。可以选择部分市县先行试点,成立 ××× 农业综合执法总(大、支)队(加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也可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上设立综合执法机构,避免弱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等职能。在试点经验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形成执法合力。

3.3 做好机构衔接

各地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改革思路、发展方向等与当地人事、编制和主管部门多沟通,参照农业部办公厅近期复函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文件精神,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设置如何、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法》赋予的相应职责,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执法队的职责权限,做好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的衔接。

3.4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远程教育、案例教学、外出考察等形式,督促执法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执法人员执法办案和案卷制作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锻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有力、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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