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 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 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 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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