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日期:09-27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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