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政府强拆养殖场被判违法的几个案例

日期:09-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一、安徽凤台县政府强拆十七大党代表养殖场,被判违法

2017年7月6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2017年4月5日,陈广书为法定代表人的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在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等问题未协商一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

淮南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以行政审判庭张德玉庭长为主审法官、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2017年7月6日,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来源于:法制与生活)

二、广州黄埔一镇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违法,赔偿31万多元

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站承包该工作站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要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完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113头。

广铁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以九龙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正确,但谢某擅自在养殖场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

九龙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导致谢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猪损失、养殖场建设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三项共319679.04元,二审据此改判九龙镇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319679.04元。(羊城派)

三、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政府强行拆除禁养区内罗先生办的养猪场,被判赔偿3万元:

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政府就强行拆除禁养区内罗先生办的养猪场,双方为此打起官司。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应赔偿罗先生直接损失3万多元。(来源:福州晚报)

四、安徽省阜南经开区强拆养殖厂,行政行为被判违法或面临巨额索赔

据安徽商报报道 在阜阳市阜南经济开发区,有一家经营了30多年的养殖厂。今年年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突然下发通知,称该养殖厂涉嫌违建,将1500多平米的厂房进行了拆除。厂房被拆后,养殖厂负责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得到的回复是之前管委会下发的拆除通知书认定不清,予以撤销。同时,负责人发现,违建是他家邻居,但最终拆的却是自己的厂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殖厂将管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判决,管委会拆除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上一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下一篇:宁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调研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