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日期:09-11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小 + 大


(三)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县实施方案开展竞争性比选,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实施方案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四)省级畜牧、农村能源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指导县级政府完善实施方案,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县实施方案,并依规在相关媒体上公开。省级发展改革、畜牧、农村能源部门按程序提出年度资金申请报告,连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同时,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

(六)农业部根据上年度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六、项目监管与考核机制

项目县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成效、运营管理等负总责。各级畜牧、农村能源、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管、考核。

(一)加强中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各级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利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进度进行调度。省级发展改革、畜牧、农村能源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通报内容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二)建立绩效考核与反馈机制。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地方政府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制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项目县自评、省级主管部门复评、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管理措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有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建立奖惩机制。中央资金管理和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投资挂钩。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率低,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将调减或停止其后续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七、有关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农业部已成立了由畜牧业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和种植业司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各级畜牧、农村能源部门参照中央成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落实资金,畜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强化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扶持政策出台等工作。

(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融资机制,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展新渠道。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鼓励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地方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和贴息,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给予地方畜牧产业发展整体授信。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加大对项目支持力度。

(三)及时总结经验。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及时跟踪了解其建设和运营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积极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畜牧、农村能源部门,于年底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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