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投资补助方式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中央投资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1、规模化养殖场。一是粪污处理利用设施。主要针对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处理模式,支持养殖场建设储粪场、污水贮存池等粪便贮存设施,建设厌氧发酵池、氧化塘、污水深度处理、堆肥发酵等设施。二是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改造升级。主要支持与粪污处理利用相关的场区养殖设施设备,以及提升养殖标准化水平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重点改进节水设备,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漏缝地板、自动刮粪板等清粪设施,配备固液分离机等设备。 2、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周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收集储存设施和小型厌氧处理设施,支持建设粪污集中收集、贮存、有机肥生产加工等基础设施和购置相关设备,支持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铺设沼液(肥水)输送管网、购置粪肥专用输送车辆。 3、大型沼气工程。结合《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以集中进行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全量化能源利用模式,以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沼气利用并重的厌氧发酵模式为重点,支持专业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建设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积500立方米以上大型沼气工程,兼顾清洁能源和有机肥料生产,实现“三沼”充分利用。具体包括原料收集、仓储和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沼肥利用系统、智能监控系统。对于给农户集中供气的项目,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2015年相关统计数据,以生猪、牛存栏量(1头牛相当于5头猪)折算猪当量,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分档标准。其中,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猪当量为51—99万头的,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项目县申请中央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补助上限。项目方案如涉及大型沼气工程,按每立方米厌氧消化装置容积中央投资补助1500元,对单个沼气工程的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的35%。对其他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根据项目县改造任务、建设效果、项目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中央投资原则上分2年予以安排。 (三)支持主体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户)、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第三方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须为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大型沼气工程选项条件详见附件1-2。 五、工作程序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根据本省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区域布局、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选县原则和标准;省级畜牧部门、农村能源部门(如实施方案中涉及大型沼气工程,下同)牵头依据选县原则和标准,确定申报县名单,组织县级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公示(包括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畜牧、农村能源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畜牧、农村能源部门采取联合会审或竞争性比选后,将择优确定的申报县实施方案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一式8份)。各省可随时按程序报送申报县实施方案,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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