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我国有关禽畜粪污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日期:07-30 作者:林海- 小 + 大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总体要求

一个方针: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

一个路径: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

三大目标:健全制度,强化责任,完善政策,强化装备;

两个重点: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

利用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

处理方向: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

2020年主要目标:全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95%以上;大型养殖场提前一年达到100%。

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

(1)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规范环评相关内容和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养殖与环境保护关系;对未进行环评企业予以处罚。

(2)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建立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粪污土地承载能力的测算方法;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认证;实施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分类管理;改革完善粪污排放统计核算的方法。

(3)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负责本地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省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并发布工作方案,抄送农业部备案。

(4)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示范场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5)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农业部、环保部联合制定考核办法,对各省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各省人民政府对本地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6)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畜牧大县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密集区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科学施用;支持采取(PPP)模式,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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