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处理 4.1 焚烧法 4.1.1 适用 对象 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 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4.1.2 直接焚烧法 4.1.2.1 技术工艺 4.1.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1.2.1.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 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 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 4.1.2.1.3 燃烧室温度应 ≥ 850℃ 。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 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应 ≥ 2s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 氧含量应为 6% -10% ( 干气)。 4.1.2.1.4 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 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2.1.5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 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 GB5085.3 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 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GB18484和GB18597要求处理。 4.1.2.2 操作注意事项 4.1.2.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2.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 发生烟气泄露。 4.1.2.2.3 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 应急时开启 。 4.1.2.2.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 炭化焚烧法 4.1.3.1 技术工艺 4.1.3.1.1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 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 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 4.1.3.1.2 热解温度应 ≥ 600℃ , 二次燃烧室温度 ≥ 850℃,焚烧后烟气在 850℃ 以上停留时间 ≥ 2s 。 4.1.3.1.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 降至600℃ 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 GB16297 要求后排放。 4.1.3.2 操作注意事项 4.1.3.2.1 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 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3.2.2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 以免发生阻塞。 4.1.3.2.3 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 热解炭化室内压力 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3.2.4 应根据处理物种类、 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 4.2 化制法 4.2.1 适用对象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 以及牛海绵状脑病、 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 、组织的处理。 其他适用对象同 4.1.1 。 4.2.2 干化法 4.2.2.1 技术工艺 4.2.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2.2.1.2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4.2.2.1.3 处理物中心温度 ≥ 140℃ ,压力 ≥ 0.5MPa(绝对压力),时间 ≥ 4h( 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 4.2.2.1.5 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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