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规模化奶牛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

日期:06-21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小 + 大

        (2)制度管理
        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养殖场应建立饲料、兽药、生物制品等投入品使用制度;建立免疫、引种、隔离、兽医诊疗与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疫制度;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生产管理制度,主要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动物发病或阶段性疫病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及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建立有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年度(或更短周期)监测计划,疫病净化方案和阳性动物处置方案等。
        (3)饲养管理
        养殖场应根据来源、体重、体况、性别等要素开展分群饲养。根据生产节奏合理组建牛群,调节饲养密度,做到大小分开、强弱分开、公母分开,分别制定饲养标准和防疫程序。
        2. 生物安全管理 
        (1)人流物流管理
        养殖场须建立入场和进入生产区的人员登记记录。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经严格消毒,由消毒通道进入。进出奶牛舍时应经消毒池进行脚部消毒和洗手消毒。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必要时,按程序批准和严格消毒方可入内。本场负责诊疗巡查、配种和免疫的人员,每次出入牛舍和完成工作后,都应严格消毒。生产区人员不得开展对外诊疗、配种或免疫等工作。场内禁止饲养猫、狗、禽及其他动物。尽量减少本场兽医室工作人员和物品向生产区流动,必要时需经严格消毒。
        疑似染疫的畜产品或其他物品禁止入场。外来车辆入场前应经全面消毒,非经许可批准,禁止进入生产区。外来购奶牛的车辆禁止入场,奶牛装车前后严格消毒。 
        (2)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相应操作规程,并有相应实施记录。对发病动物及时隔离治疗,限制流动。扑杀或病死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 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 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
        (3)消毒 
        养殖场应严格做好人员、车辆、物资进入场区和生产区的消毒。 养殖场的消毒设施应定期更换消毒液以保证有效成份浓度。厂区门口消毒设施的常用消毒剂有醛类消毒剂、碱类消毒剂等。生产区内环境,包括牛舍、运动场、道路应定期消毒,常用的消毒剂有醛类消毒剂、氧化剂类消毒剂等。生产区内空栏消毒和带牛消毒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重要措施。奶牛舍空栏后,应彻底清扫、冲洗、干燥和消毒,有条件的养殖场最好在进奶牛之前进行火焰消毒。带奶牛消毒常用的药物有过氧乙酸、戊二醛、次氯酸钠、新洁尔灭等溶液。
        生活区周围环境应定期消毒,常用的消毒剂有季铵盐类、氧化剂类消毒剂等。
        除上述日常预防性消毒外,必要时养殖场应对疫源地开展紧急消毒,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对奶牛舍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避免病原体从奶牛舍传出和扩散。养殖场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本场的实际情况,在常规预防性消毒基础上制定紧急消毒预案,在发现净化病种隐性带毒牛或病牛时,启动紧急消毒措施;根据养殖场周围或本地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本场消毒频率,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出入,防止外来疫病传入。 
        (4)种源管理
        引进的种牛、奶牛及其精液、胚胎应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宜优先考虑从获得农业部净化评估认证的奶牛场引种。引入奶牛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隔离观察 45天,经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 

上一篇:规模化种鸡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

下一篇:规模化种羊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