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06-19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小 + 大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领导小组组织现场报名。

  第十九条 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第五章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包括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
  第二十一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答题卡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作。
  第二十三条 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按照要求回收、送达试卷和答题卡。
      第六章 临床技能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临床技能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五条 临床技能考试包括计算机辅助考试和现场考试两种形式,每次临床技能考试所采用的形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由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的设立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由考区领导小组遴选和审定,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若干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名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第二十八条 考官由考区领导小组聘任。考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三)考区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 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并经全体考官签名。
  第三十条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结束后,测评笔录、考试结果及其他资料应当上交至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成绩发布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按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和授予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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