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06-19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小 + 大

      为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结合当前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确定考试试卷、考试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五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工作;
  (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
  (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
  (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培训临床技能现场考试主考官;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八)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作为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三)确定考点,并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四)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五)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考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点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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