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日期:06-19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小 + 大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新城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新城疫是由新城疫病毒强毒株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禽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感染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全国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局部地区病毒污染比较严重,疫情呈持续性地方流行。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 2020年年底,全国曾祖代、祖代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即以场为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无新城疫临床病例且病原学检测阴性),全国家禽养殖优势产业区域达到控制标准(即连续 12个月以上,区域内抽样监测个体感染率≤0.1% )。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源头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作为新城疫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鸡场新城疫净化,带动商品禽场净化,逐步实现县(市、区)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继续对鸡实施全面免疫,根据当地实际和监测情况对其他家禽开展免疫。及时制定实施新城疫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新城疫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禽,培育健康种禽群和后备禽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养殖场要按照“一病一案、一场一策”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家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加强活禽移动监管,做好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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