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日期:06-14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 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 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身份;
  (四)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
  (五)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 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五条 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交接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上一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下一篇:2017年首期北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学习培训班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