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 20 世纪末,国内已有学者引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官方层面首次出现于 2013 年 7 月,国务院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并要求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来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转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3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以及实施的总体方向,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及绩效管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2014 年 12 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意见》要求,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1.1 关于购买主体 《购买服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及履职服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购买服务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1.2 关于承接主体 按照《购买服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且必须要求监管、财务、会计等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记录等具体条件。 1.3 关于购买内容 《购买服务办法》第十四条列举了包括基本公益性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五个大类的购买范畴和具体内容。 1.4 关于购买方式及程序 《购买服务办法》第四章对购买的方式及程序进行了明确,提出了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实施原则,明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合同。 1.5 关于经费及监督管理 《购买服务办法》第五章、第六章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资金测算、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了财政、审计、民政、工商和购买主体等不同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等内容。 2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简政放权”成了改革的总体思路,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符合当前行政体制改革趋势,也有助于建立高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以及兽医机构设置和运行状况,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实现形式可探索采取以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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