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日期:05-08 作者:卫计委等12部委- 小 + 大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纳入重点流行地区地方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流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大对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贫困户、贫困村的帮扶力度。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统战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在藏传佛教寺庙开展包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僧尼支持患者接受治疗,支持政府采取犬传染源管理等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相关专项,支持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相关设施建设。

  教育部门: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相关课程和教育活动,对流行区中小学生开展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协助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进入学校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有关科技计划。

  公安部门:加强对包虫病流行区县以上城市家养犬只数量的掌握和违章养犬的处理,协助捕杀狂犬、野犬。

  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对困难地区的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强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

  农业部门: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落实农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落实草原灭鼠工作。推进畜、禽、鱼、蔬、果等产品安全养殖和种植,减少食源性寄生虫病传播。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研究提出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策略、政策、规划和措施,指导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和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疫情或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布和通报疫情信息。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其外科手术能力和水平。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罕见和境外输入性寄生虫病诊疗物资储备。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管,保证食品安全。

  扶贫部门:将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点寄生虫病患者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二)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将防治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重点地区的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防治工作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技术保障。加强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科学研究,将其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开展人用包虫病疫苗、治疗药物、驱虫药品、犬抗棘球绦虫疫苗研发;研究制定肝吸虫病药物治疗规范;研制敏感、特异、便捷的包虫病、肝吸虫病等检测试剂;开展包虫病治疗药物不同剂型疗效和不良反应系统评价;研究我国不同流行地区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流行区加强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安排与当地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畜牧兽医人员的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和检测技能的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六、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二)执行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和终期评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20年的目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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