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从重处罚规定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视各地工作情况适时通报。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1.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生物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国家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3.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4.2016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结果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附件1:2016年第四季度兽用生物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20170411.doc 附件2:2016年第四季度国家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doc 附件3:2016年第四季度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doc 附件4: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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