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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飞:农牧行业百万经销商将何去何从?

日期:04-10 作者:赵春飞- 小 + 大

        2016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国际合作社日致辞中说:“我敦促各国政府创造有利于合作社蓬勃发展的环境。让我们借助合作社这支生力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创建人人都有尊严和机会的世界而奋斗。 ”
        国际合作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迄今为止,合作社在全球蓬勃发展:在丹麦,98%的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在法国、荷兰、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90%以上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巴西、智利,80%以上的农场主入社。
        先进二:国家宏观层面十年倡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早在习近平主席浙江任职时,在2006年1月8日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其后,多次调研走访各地合作社,对合作社的发展持续高度关注。
        习近平主席今年4月25到安徽调研期间,在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5月24日上午,习近平主席来到黑龙江省抚远市玖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同当地干部群众交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探索,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
        中央1号文件更是指出: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说到:要大力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化经营。
        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原则主要有:(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互助合作。这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互帮互助、团结合作,众人拾柴,从而在市场上拥有更多、更大的话语权。这是合作社在行为方式上与其它经济组织的不同。
        实现“中国梦”,“三农”事业是关键和支撑。然而,目前我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三农”问题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怎么才能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呢? 其实很简单,就是发展:现代农业合作社!
        先进三:用户平台企业多方共赢
        通过三大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了企业做市场、合作社搞服务、家庭农场搞生产的经营模式。建立内部联结机制,形成了订单交易联结、生产要素融合、互助联结等利益联结模式。从而实效解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市场、服务、资金等诸多困难,增强了成员效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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