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日期:03-27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猪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猪瘟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全国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情报告起数明显下降,流行态势比较平稳,感染率较低,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据监测2015 年全国猪场个体感染率0.15%。但目前部分养殖场依然存在病毒污染,与其他猪病存在一定程度混合感染,控制和净化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国所有种猪场和部分区域达到猪瘟净化标准,并进一步扩大猪瘟净化区域范围(净化是指连续24个月以上种猪场、区域内无猪瘟临床病例,猪瘟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检测阴性)。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有效清除病原,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猪瘟源头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作为猪瘟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猪场猪瘟净化,带动商品猪场净化,逐步实现县(市、区)净化目标。 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实施区域化管理,建设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继续对生猪实施全面免疫,及时制定实施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 必要时,应将猪瘟纳入本省(区、市)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
        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净化工作的种猪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其他养殖场户均需对猪实施全面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猪瘟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猪,培育猪瘟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实施猪瘟净化的种猪场和区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分阶段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建设。 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 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 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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