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7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日期:02-04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2.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停产整改,查找原因,保证产品质量。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农业部公告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应当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程序,严肃查处。
  八、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或高于150%(包括150%)2批次以上的;
  3.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包括80%)或高于120%(包括120%)累计3批次以上的;
  4.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少于50批且不合格产品累计5批次以上的;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多于50批(包括50批)且不合格批次超过10%(包括10%)的。
  (二)监控措施
  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2016年度被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被两次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政许可申请;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九、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农业部兽医局和中监所上报抽检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农业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三)各地要结合兽药市场监管,对被通报的假劣产品组织开展清查收缴工作,并立案排查、捣毁非法生产窝点。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加强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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