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

日期:01-02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小 + 大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培育一批经营管理队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农产品加工、食品科学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负责)
  五、完善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财政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补助资金规模。各地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公共设施、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十八)完善税收政策。各地可选择部分行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九)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改善投资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一)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农业生产大县(市、区)要健全农产品加工的管理体制机制,将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农业部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等负责)
  (二十三)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加快制修订一批农产品加工标准和追溯标准。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分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吸纳就业等责任。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农业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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