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

日期:09-11 作者:农业部、国家卫计委- 小 + 大

        2.免疫接种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免疫工作,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奶畜:一类地区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发现阳性奶畜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二类地区和净化区奶畜禁止实施免疫。
        其他牛羊:一类地区对牛羊场群采取全面免疫的措施。对个体检测阳性率<2% 或群体检测阳性率<5% 的区域,可采取非免疫的监测净化措施。可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牛羊不进行免疫,实施检测和扑杀。二类地区牛羊原则上禁止免疫。当牛的个体检测阳性率≥1% 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0.5% 的场,可采取免疫措施,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三类地区的牛羊禁止免疫。通过监测净化,维持无疫状态,发现阳性个体,及时扑杀。
        3.移动控制
        严格限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
        一类地区免疫牛羊,在免疫45天后可以凭产地检疫证明在一类地区跨省流通。其中,禁止免疫县(市、区)牛羊向非免疫县(市、区)调运,免疫县(市、区)牛羊的调运不得经过非免疫县(市、区)。二类地区免疫场群的牛羊禁止转场饲养。布病无疫区牛羊凭产地检疫证明跨省流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牛羊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4.诊断和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开展牛羊布病的诊断。从事牛羊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运输以及从事布病防治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感染布病或出现早产、流产症状等疑似感染布病的,应该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5.扑杀与无害化处理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对感染布病的牛羊进行扑杀。二类和三类地区,必要时可扑杀同群畜。同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消毒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消毒防护工作,对感染布病牛羊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效切断布病传播途径。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二)人间防治
       1.疫情监测
        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布病病例的诊断和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利用及反馈工作,完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信息通报机制。
        2.疫情调查与处置
        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人间布病病例的感染来源和暴露危险因素,同时通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处置。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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