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

日期:08-30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四、防治措施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严格执行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进一步完善口蹄疫疫情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兽医实验室作用,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口蹄疫发生传播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和病原学初筛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开展局部地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重点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监测,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口蹄疫专业实验室重点对病原分布情况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加大优势畜牧业产业带口蹄疫监测力度。在东北、中部、西南、沿海地区生猪优势区,中原、东北、西北、西南等肉牛肉羊优势区,东北、华北、西北及大城市郊区等奶牛优势区,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在免疫无疫区的养殖场设立哨兵动物。
        加强对可能接触过易感野生动物的畜群的监测。
        (二)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口蹄疫免疫计划,在控制、净化和免疫无疫阶段实施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以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的免疫效果评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防控实际建立口蹄疫免疫退出机制。
        (三)检疫监管
        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活畜移动监管。严格限制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严格限制易感动物(种用动物除外)从其他区域向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流通。严禁疫区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出。
        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在变异毒株和 C 型、SAT1 型、SAT2 型、SAT3型口蹄疫新发初期,按照外来动物疫病严格进行应急处置。
        (五)外疫防范
        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在边境地区建立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在广西、云南、西藏等西南省份边境地区,采取边境巡检站建设、区域化管理、边境巡查等措施;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东北和西北省份边境地区,采取设立围栏、划定禁养限养隔离区、建立边境动物疫病控制区等方式,加强多部门合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形成边境地区疫病防控合力,防范外疫传入。严禁进口来自口蹄疫疫情国家和地区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
        (六)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推动家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指导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无疫区建设评估
        在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等自然屏障好、畜牧业比较发达、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中心城市,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建立健全无疫评估验收制度,完善评估程序和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疫、非免疫无疫标准时,由所在区域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自评估基础上,向农业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经农业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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