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口蹄疫防治计划(2016-2020年)

日期:08-30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口蹄疫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口蹄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的动物疫病。该病感染对象是猪、牛、羊及其它家养和野生偶蹄动物,易感动物多达 70余种。该病具有感染动物种类多、传播速度快、传染性极强、引起的经济损失巨大等特点,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口蹄疫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口蹄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先后建成海南、辽宁、吉林永吉、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为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我国仍是口蹄疫危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流行情况比较复杂。O 型、亚洲 I型、A 型3种血清型口蹄疫病毒并存,猪牛羊等易感动物都有感染。其中,O 型呈地方性流行,亚洲 I型持续多年无疫,A 型零星散发。加之,周边国家或地区常年发生口蹄疫,境外疫情传入风险极大,对我国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来自境外的O 型、亚洲I型、A 型变异毒株以及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等其他血清型口蹄疫传入风险较大,控制和消灭口蹄疫的工作仍将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任重道远。
        二、防治目标
        (一)目标
        到2020年,全国亚洲 I型口蹄疫达到非免疫无疫,A 型口蹄疫免疫无疫;O 型口蹄疫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非免疫无疫,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上海免疫无疫,全国其他地区维持控制标准。口蹄疫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全国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 O 型、亚洲 I型、A 型口蹄疫监测工作全面开展,有效防范境外变异毒株和 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口蹄疫传入。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工作机制:部门间和区域间均有口蹄疫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良好运行。
        2.经费支持: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免疫状况:免疫区域易感家畜应免尽免,免疫效果达到合格标准。
        4.监测诊断:100% 的地市级及30% 以上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口蹄疫病原学监测,100% 的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口蹄疫血清学监测。
        5.检疫监管: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 100% 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和屠宰。
        6.宣传培训:家畜养殖集中地区县、乡、村干部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以上,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 90% 以上;口蹄疫无疫区所有地市、县、乡、村干部和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治人员、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
        三、防治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口蹄疫实行区域化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区防治、分型控制”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防治策略,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流通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等措施。
        对亚洲 I型口蹄疫,采取全国范围内同步控制和消灭策略。在全面监测评价基础上,逐步退出亚洲 I型口蹄疫免疫,采取检疫监管等措施维持无疫,最后达到全国非免疫无疫。
        对 A 型口蹄疫,采取分畜种、分区域、分阶段控制策略,通过免疫、监测净化等措施,逐步实现全国免疫无疫。
        对 O 型口蹄疫,采取分阶段、分区域控制策略。通过强制免疫、严格流通监管、持续监测净化等措施,在防疫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建设免疫无口蹄疫区或非免疫无口蹄疫区,最终实现全国部分地区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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