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08-03 作者:农业部、财政部- 小 + 大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试点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内容,科学筛选确定试点县,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试点方案和绩效评价方案,突出在机制创新和模式创建方面的新思路、新要求和新举措,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抓好实施落实。试点县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每个试点县选择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省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试点政策实施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执行落实和政策宣传,围绕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有效模式,根据环境容量优化生产布局,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服务,帮助试点县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快建立对试点县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试点效果。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试点省工作总结和政策绩效评价报告要在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上述报送方案和总结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czbnyyc@sina.combtyjr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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