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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二维码”7月1日起将实现全覆盖

日期:07-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为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2015年1月21日农业部发布第2210号公告,决定全面实施以兽药“二维码”标识为核心的兽药追溯监管工作。
  关于兽药“二维码”
  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创新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将有效破解兽药假冒、兽药滥用等难题,有效提升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问题的治理能力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2016年7月1日以后,兽药产品二维码将实现全覆盖,届时,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
  实施兽药“二维码”对维护兽药市场有哪些作用?
  兽药“二维码”标识采取“一品一码”,实现了“二维码”编码的唯一性和一次性,确保每个兽药“二维码”不重复。
   一是提高了兽药质量信息对称性,倒逼兽药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兽药“二维码”标识为核心,组织构建了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家兽药产品 追溯系统,要求并监督兽药企业客观、真实录入产品信息,帮助兽药使用者准确查询信息、明白使用兽药,使兽药企业依靠神秘宣传和各种噱头扩大市场的问题得到 彻底解决,倒逼企业走保证产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的发展道路。
  二是创新兽药监管手段,倒逼兽药执法人员更加注重责任落实和素质提 升。通过使用“二维码”快速识读设备、智能手机,执法人员可迅速了解兽药产品“从哪儿来、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标注的产品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 决了以往面对海量数据无所适从、执法成本过高和基层兽药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也可以有效化解基层兽药执法人员埋怨监管责任大、监管要求高、监管手段差的问 题,开始更加关注如何提高监督效率和自身素质。
  三是创新社会监督方式,倒逼兽药监管部门更加注重政策的科学性和落实的可行性。在移 动互联时代,推进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将兽药管理工作状况全面公开,并通过“举报专栏”和“曝光栏”定期回复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和问题咨询。此外, 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和拍照取证,对兽药合法性进行实时查询、对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报告。信息化功能的运用,既倒逼兽药监管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 息,及时回应各界诉求,又帮助政府部门获得更为全面的信息,进一步促进了科学施政。
  目前兽药“二维码”实施进展如何?
  其实在去年的时候,出品的生物制药类兽药已经开始在添加二维码了。
  一是建设完成“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形成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监督抽检、注册审批、质量标准等12个基础数据库,存储30余万条数据信息,成为我国兽药行业中规模最大、数据最全、权威性最高的基础信息统计、查询、共享系统。
  二是建设完成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截止2015年12月,追溯系统已接入企业1897家(含33个境外生产企业用户),占全国兽药生产企业的90.4%,基本实现了兽药生产环节申请入网全覆盖。
   三是稳步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完成“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研发工作。并在广东、广西、内蒙三地推进试点,测试“国家兽药产品经营 进销存系统”,该系统为兽药经营企业提供方便实用的进销存管理系统,同时对接兽药生产环节信息,形成兽药生产经营对接通道。
  四是稳 步推进兽药移动信息查询工作。开发上线安卓版和苹果版“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兽药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可以随时查询兽药产品“二维 码”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并可就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拍照取证、投诉举报,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工作格局创造条件。
   2016年时间进度安排:2016年4-5月,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注册和审核工作。2016年6 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2016年7-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2016 年11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
  若7月1日后还没添加二维码会受啥处罚?
  兽药标签或销售最小单元包装上未按规定使用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或虽使用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但上市销售前未上传产品信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规定处理。
  详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待农业部完成《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未赋二维码或者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产品处罚规定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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